法律问答

生育险交纳满12个月以后,怀孕生产期间没有继续缴纳保险,可以申请生育经贴吗

社会保险
2022-11-17 17:31:1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或者术后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申请生育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
      
    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
      
    4、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
      
    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只要男方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另外也要符合法定的生育条件,并且在用人单位为男方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时间连续超过了12个月,并且在其配偶没有社保的情况下,可由女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过只能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其可获得的保险比例如下: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15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5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15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6、顺产的12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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