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卖的车,新车主不过户,人找不到了,能强制报废吗?

消费者维权
2022-11-17 18:44: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已过户的报废车辆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车辆报废的,不能买卖,而是应当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企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 已过户的报废车辆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能买卖报废车辆。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车辆报废的,不能买卖,而是应当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企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 已过户的报废车辆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报废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的回收企业,不能擅自进行买卖。该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