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电子厂工作时间原本是1个小时13块钱,一天上班12个小时,工作三天后,第四天,看班组长说一天的工作量连班加两个小时,相当于就是1个小时13块,一天做14个小时。然后明天上午也不休假。过度劳累工作,这个规定有没有触动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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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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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上班时间是8个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超过8小时有权申请加班费。劳动者最多工作的时间如果超过,一是劳动者有权利拒绝(有法定特别、不可拒绝情况),二是要支付加班费用。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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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一天连续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八小时,双方协商一致延长工作时间,每天加班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多不超过3小时。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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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