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方式具体如下:如果当事人构成
事实婚姻的(1994年2月1日之前才能形成),应当以双方
同居之后其计算至双方完成
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之前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登记结婚的,应当以登记之时至完成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之时,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