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可以解除。因继父母、继子女一方死亡的,抚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因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未成年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抚养关系也可以因此而依法解除。
另外,既然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所以还可以因双方协议而解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