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小学四年级学生互相碰撞导致一人摔倒头部受伤,在校期间,谁应承担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1-18 20:46: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学生在学校摔伤,摔伤是自己造成的,由学生自己承担;是其他学生造成该学生摔伤的,由侵权学生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学校导致的摔伤,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学校或者造成伤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有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由打人的同学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小孩在学校受伤责任划分如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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