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没有破产!执行,拍卖公司财产,法院的执行授偿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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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10:27: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2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因此,若你不能提供公司财产的线索,法院很可能会裁定中止执行,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条“下列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104条“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 你好,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中的问题:
    (一)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3、系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二)不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
    (三)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歇业的企业法人,其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部分法院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其执行中的债务,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相加不足清偿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此种情况下 仍属于《执行规定》第90条和第96条规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适用参与分配。
    (四)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各查封法院对适用参与分配意见一致的,由每项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对各自查封的财产进行分配。各查封法院对适用参与分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涉及的法院较多的,可由各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通过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将所有案件管辖权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该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法院作出决定,确定其中一家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统一处置,统一分配。
    (五)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但《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才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按照相关债权人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确定其可分得的款项予以留存,待该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支付:
    1、在先查封为财产保全,所涉案件尚未审结,经协调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的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在先查封的申请人要求参与分配的;
    2、被执行人的职工主张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
    3、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受害人向被执行人主张赔偿金,不能实现将严重影响受害人生活的。
    (六)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优先权人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即使未取得执行依据,其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的,应予允许。 对该优先权存在与否及其数额,由主持分配法院的执行机构审查认定。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优先权,原则上可予认定。
  • 所谓破产企业资产拍卖.是指将依法认定的破产企业财产由拍卖企业依照《拍卖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是狭义的强制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进行的强制拍卖即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拍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财产以获得拍卖价款的行为。
    破产企业资产拍卖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作为两种主要的拍卖类型拍卖企业在实践中遇到的比较多,但对二者的认识,拍卖业内尚未形成统一认识。
  •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为终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  清偿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普通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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