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结婚十年,因感情破裂,经常争吵,现觉得一起没有意义,准备离婚。育有一儿一女,女儿9岁,儿子一岁半。孩子爷爷奶奶去世了,外公外婆健在。想咨询一下儿子的抚养权,女儿女方一定会带着身边。

离婚
2019-04-23 10:41: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那么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孩子的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其双方不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老人代为抚养的,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 抚养权确定的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女方争取子女抚养权证据的收集: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