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互换承包地一般不能反悔。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法律允许承包户之间互换土地,且无需发包方同意,只需签订书面
合同即可。备案与否,并不影响互换土地行为的效力。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
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
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