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今天收到一个非本人购买的快递,姓名,手机号,地址都是我的,已经被我签收了那这个快递的所有权是谁?

消费者维权
2022-11-19 14:08: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 结合具体证据确定
  • 托运人具有告知义务。托运人需要如实地告知承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名称,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如果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 托运人需要注意的是:
    1、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审查;
    2、对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3、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指派押运员押运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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