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汽车停在收费停车场被划伤了

交通事故赔偿
2022-11-19 14:32: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停车场车辆受损的处理: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正常停放,本车无驾驶员在车上,车辆损坏造成的损失由收费的停车场负责赔偿。车辆进入停车场,机动车是由驾驶人在车上驾驶操作造成的车辆损坏,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车辆受到其他车辆或者责任人碰撞损坏造成的损失,根据事故类型性质确定当事人责任赔偿情况申请保险赔付。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收费停车场内汽车被刮伤的赔偿主体如下:
    1、车辆在保管期间内被其他车辆剐碰,且是因管理人员指挥车辆倒车不当造成的,停车场应负责赔偿;
    2、保管人如果没有未尽到保管义务的情形,保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 收费停车场内汽车被刮伤的赔偿主体是:
    1、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赔偿主体是保管人;
    2、保管人尽到了保管义务,赔偿主体是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