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小该出生证遗失,去出生医院补资料,被告知没有,该怎么办?

2022-11-19 16:06: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出生证明丢失的,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婴儿家庭的户口簿以及原签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的证明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办即可。
    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出生证明丢了可通过如下方式补办:
    1、遗失人依法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3、审核无误后发放新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法律依据:出生证明丢了可通过如下方式补办:
    1、遗失人依法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3、审核无误后发放新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 出生证明丢失的补办方式:依法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婴儿家庭的户口簿以及原签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的证明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办即可。法律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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