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庭审中被申请方联系不上的,仲裁庭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等方式来与其进行联系;如果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