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家暴申请保护令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中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地址或单位以及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的
证据。法律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