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什么资料?

企业法律顾问
2022-11-19 19:44: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途径: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可以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的,可以请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一人有限公司执行阶段可通过如下方式追加股东: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追加请求,法院认定情况属实的,应予以追加。且必须在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由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依法向法院提出。法律依据:一人有限公司执行阶段可通过如下方式追加股东: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追加请求,法院认定情况属实的,应予以追加。且必须在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由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依法向法院提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追加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就是法人,法人是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法人所欠债务当由法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通过了诉讼程序法院在执行时必须执行法人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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