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家两米远有个砖厂,污染噪音特别大,多次向市环保局反应,两年多了至今还没有解决,请指教

环境污染
2022-11-20 09:28: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噪音大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如果半夜居民在小区内感觉受到了噪音污染的干扰,可以先向物业公司反映,让物业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如果物业公司沟通协调无果,业主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居民楼噪音的管理:
    1、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环境污染噪声条例》第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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