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女方在哺乳期,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吗?法院会不会受理吗?

离婚
2019-04-23 12:37: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能否受理和判决:  
    1、债权人起诉对方最好在其离开住所地一年以内起诉,因为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项:“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债权人起诉后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首先看原告的证据充不充分,如果充分法院可以公告传唤被告,公告期限届满,被告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这里的法律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项:“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 1、如果有证据证明离婚是因为对方外遇且情节严重,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 男方起诉离婚的限制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关于上述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女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不受限制。双方自愿离婚应允许。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确有必要”主要有两种情形:   A.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等;   B.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   如上述情况为女方所不争执或已经查明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上述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首先,它并未否定男方的离婚请求,只是推迟其提出离婚的时间。在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其次,在上述期间受理的案件,不论是由女方提出的,还是作为例外情况由男方提出的,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仍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处理,仍应注意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判决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的,查明舒适后,第二审法院应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你的情况你是不可以提出起诉离婚的请求的。
  • 法院什么情况不受理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主要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女方和他人同居等,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