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离婚后,协议书上的经济赔偿如果到期了,对方不赔怎么办

离婚
2019-04-23 13:00: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
  • 离婚协议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婚后共有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先草拟一份离婚协议。  然后双方当事人一起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两位各自证件单独照片几张,以及草拟的那份离婚协议,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在领取的民政部门专门印制的表格中,由双方当事人手写抄录三份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起签字按手印,当事人双方各自持有一份,另一份存档民政部门,写完离婚协议之后,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双方证件手续无误,才会发放当事人双方的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财产损失的赔偿方式: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予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
    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必然减少或消灭。其次,除直接损失外,可预期利益、间接损失都是相对人未实际取得的利益,不能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是无法实际取得的风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