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女方以谈恋爱的名义花费了男方的钱财,并且在一年半以后女方亲口说出不承认与其有恋爱关系的,涉及什么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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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恋爱消费不可以让对方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分手后,一方当事人一般是不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在恋爱期间所支出的消费的,因为恋爱时的消费是当事人的一种日常支出,恋爱时送的礼物是赠与,一般也不能主张让对方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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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