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和产权人不一致房子归产权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子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子作为不动产以
物权登记为准,出资购房不能获得物权效力,但出资人可以依法向产权人主张债权。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
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