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主要为: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交所导致的,而可撤销婚姻是由于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申请人不同,无效婚姻可以是有夫妻双方以外的人向法院申请的,而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申请等。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