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母将名下一套房屋已买卖方式过户给男方,离婚前更名为女方,然后办理离婚证,离婚已满两年,现在男方欲以当时买卖男方母亲不知情为由,提出买卖合同不成立,追回房屋,可行?

离婚房产分割
2022-11-20 21:50:44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离婚后卖属于个人财产的房不需要对方签字,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单独一方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立实施的买卖另一方可以收回房权,但需要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