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院判决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如何的

刑事辩护
2022-11-21 06:48: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院判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为: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流程:首先,犯罪分子应当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其次,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最后,对犯罪分子暂予监外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暂予监外执行时的程序: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