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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公的办法有:
1、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作出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3、如果判决不公涉嫌审判法官个人的违法犯罪,可向当地的纪委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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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平的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的十五天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是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不公平的,则可以在二审判决做出后,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二审法院认为确实有错误的,将进行再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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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决不公可以通过以下部门进行投诉:
1、当地人民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但是需要查清楚的该法官的工作信息,整理好个人所掌握的资料,到法官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2、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法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投诉,提供相关的资料,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
法律依据:《监察法》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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