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今天监管所没收了我五六十块钱的过期化妆品,会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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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07:58: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2016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特别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移交公安部门,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
    (二)经营未取得化妆品注册证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三)经营未经备案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四)经营含禁用原料、未经审查批准的新原料的化妆品的;
    (五)经营假冒化妆品、伪造产地的化妆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注册证的化妆品的;
    (六)擅自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
    (七)自行配制或者分装化妆品的;有前款七项情形的,没收用于违法配制或者分装的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和设备。
  • 行政处罚中没收的产品,要根据产品或财物的不同性质和种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财物,应当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上缴国库;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危险品应当销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特别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移交公安部门,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经营违法的化妆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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