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录音证据用光盘或U盘提交法院?

刑事辩护
2022-11-21 14:22: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录音是电子证据的一种,是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提交时要拷贝到光盘,然后将录音内容以文本的形式进行整理并提交。真伪如果对方否认由对方申请鉴定来证明。
    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用录音证据,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并且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 录音证据是通过合法方式收集的,具有法律效力,是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之一。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 录音证据属于电子数据,应当以录音原件载体的兴衰向法院提交,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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