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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下列办法证明自己不知情:
1、依法搜集相关证人证言、物证或书证等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在没有证据证明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使暂时无法获得相关证据和线索,公安机关无法介入侦查,也会将案件记录在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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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材料与证据不足的,在检举时应该尽量提供现有的证据和相关的线索,之后检察院或政府纪检部门会根据你所提供的证据和线索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以确认被检举人是否有违法犯罪事实,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自行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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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他人需要证据,无证据举报他人一般不予受理,且涉嫌诬告。报案、控告、举报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举报时应提交相关证据或犯罪的相关线索。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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