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在法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后终结。如果公司确实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法院作出该裁定后,破产管理人就可以申请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
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