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怎么算的

刑事辩护
2022-11-22 01:48: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是从刑事拘留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如果未经刑事拘留而直接逮捕的,应从逮捕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 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为: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