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国家对产品质量怎样进行监督检查

消费者维权
2022-11-22 10:44: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制度是指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所遵循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这一规定就是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状况的公告制度。
    这一制度便于社会了解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抽查的相关产品的质量状况,同时也保障了公众的对重点产品质量的知情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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