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保险公司应经过下列程序:
1、发起人依法前往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审查;
3、筹建工作;
4、提出开业申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