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意外事故甚至死亡的,出租方在合同上应该怎样写才能免责?

租赁合同
2022-11-22 11:26: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租赁过程中承租人的免责事由包括: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因出租人不履行义务造成损失的;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出租屋内意外死亡不需要赔偿房主。意外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基于合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应当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 承租人免责事由有: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可以免责;因出租人不履行义务造成损失的,可以免责;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可以免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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