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办法是,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职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不能履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所推荐的董事来召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