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的时候,仅业委会单方面制定,业主并未参与且表决,这种议事规则是否有效?

业主维权
2022-11-23 1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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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有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如下:
    1、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独组成;
    2、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3、委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5、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6、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7、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8、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需要的材料则包括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业主未出席时,业主大会作出的会议决定符合法定人数且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六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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