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性质是指产权持有人有权按照规定对自己的财产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产权性质包括:国有房产(直管产、自管产、军产);集体所有房产;私有房产;联营企业房产;股份制企业房产;港、澳、台胞房产(合资产、合作产、独资产);其他房产(其他产、代管产、宗教产、社团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
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