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是:
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妥善保管企业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处理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
2、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