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行政诉讼可以有共同的被告吗

2022-11-24 01: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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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行政诉讼中如果有共同被告,且其管辖法院相同的,则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该法院起诉;如果管辖法院不同的,则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指同一或者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经过当事人同意后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两个以上原告称为积极共同诉讼,两个以上被告称为消极共同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 行政诉讼中存在多名原告的,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推选一代表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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