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同居关系纠纷如何处理

同居
2022-11-24 07:40: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因同居而产生纠纷的处理是:涉及同居关系的纠纷,一般只能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不得起诉处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的,可以起诉。但于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已经符合登记条件的,所产生的纠纷按照普通婚姻关系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同居从内部关系来讲应作以下处理:
    1、倘若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就财产或抚养权纠纷协商或者是诉讼处理;
    2、倘若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同居的,财产或抚养权纠纷由男女双方协商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同居关系的债务纠纷,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对于同居关系期间的债务,对外由双方承担连带债务;对内,则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债务,承担超过自己份额债务的,可以向对方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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