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保险代为追偿权成立的条件是怎样的

保险赔偿
2022-11-24 08:27: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保险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法定条件一般包括有: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且发生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保险代为追偿权成立的条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
      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才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这个对价,则不得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3、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4、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常用名词。保险人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此种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产生的条件具体有:
    1、必须投保相应的财产损失保险。

    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3、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且在保险期间。
    4、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向责任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