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是一样吗?

医疗事故纠纷
2022-11-24 08:35: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概念上是不同的。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过错。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 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而医疗事故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其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医疗卫生部门做出决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但医疗过错鉴定只能由人民法院申请;而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医疗事故鉴定与人身伤害的过错鉴定的区别:
    1、启动程序不同。前者属于行政鉴定,解决的是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和赔偿调解问题。
    后者属于自行委托的鉴定,其作用在于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判定的标准”。
    2、鉴定人员的组成不同。
    3、鉴定的组织者不同。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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