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王律师,离婚时并未协商对孩子的探视权,一次次接孩子,回来到半夜,或是不打招呼,想留就留下,不打电话不说,打电话还骂人,孩子想回来因为才9岁,都没法自主选择,这种情况怎么办。从来不管第二天孩子是否上学,没办法,孩子即使有作业也不要送回

2022-11-24 09:40: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之前法院判决或者双方约定可以探视的时候带走孩子,那就只能搜集对方不适合带走孩子的证据去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更换探视方式。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约定,自己不愿意让前夫带走孩子,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探视孩子的方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让有探视权的一方接走孩子的,探望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再次明确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法院依法就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作出判决,二次判决后对方拒不执行的,法院可以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离婚纠纷中一方藏孩子处理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双方可再次就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相关事项进行协商,若协商好,可按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待法院的裁判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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