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相互给付财物是一种十分常见的现象,这种行为的性质有时候是赠与,有时候是借贷。由于恋爱期间对恋人的过分信任,通常不会保留给付财物的
证据以及记录,一旦分手就可能因为相关证据不足产生纠纷。下面主要介绍一个案例供大家参考: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饰、金钱甚至汽车房产等大额财产,恋爱结束后赠与的财产能否要回。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饰、包包、金钱等,其性质区别于彩礼。一般认为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赠与的是车、房,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想撤销赠与,要回房车比较困难。如果一方认为给对方的钱是借款,应有借条等书面证据,法院可凭借贷关系的证据,要求对方返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