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彩礼部分有人证可以证明,如果起诉的话,可以要回彩礼吗?

2019-04-23 23:46: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婚前财产的确不因结婚年限而改变权属关系,即只要是一方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多少年,都仍然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这与旧的婚姻法关于八年转化的规定不同。不过,你们的这套四居室由于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鉴于您的老伴年事已高,为了保障你的利益不在其身后遭致侵害,我建议应该让老先生在有生之年对房产及其他后事作个说明。如果您自己不能把握,可以寻求律师提供帮助。
  • 结婚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上述规定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
    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仍应考虑当事人送彩礼时的目的性按照《解释
    (二)》第十条第
    (二)、
    (三)项的立法本意,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予以酌情返还。
  • 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另一方有偿还的义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就你的情况而言开庭时应提供债主与你丈夫明确约定是你丈夫的个人债务的证据,替你丈夫还了部分钱的担保人也对你提起诉讼,你仍有偿还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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