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东去世了租户怎么办理居住证

2022-11-24 14:16: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居住权在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且居住权还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暂住证已经被居住证所代替。关于居住证需要什么样的材料,有这么几方面: 第一,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第二,暂住在本市居户内的,应当提交户主的户口本或者身份证的原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当提交房屋合法出租的手续及协议。
    如果证件地址与办证人的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户主应当注明办证人的实际居住地是什么地方。第三,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或者建筑工地,并且内部需要集体办证的,提交加盖公章的有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暂住地址、详细地址、公民身份证号码服务所在处、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申领居住证名册。
    第四,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由于居住证属于政策性相关的内容,因此,建议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具体询问,以公安机关的答复为准。
  • 原承租公租房的人死亡后变更承租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原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承租人死亡证明;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申请书。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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