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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由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所以执行程序有严格规定,并且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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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审理复核后,有四种处理结果:
1、予以核准。
2、不予核准。
3、依法改判。
4、发回重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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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的特点有: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的程序。
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4、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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