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3年参加工作,2006到2009又上了统招研究生,后又参加工作,工龄和社保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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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工龄社保根据社保缴纳的时间开始计算。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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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工龄以实际参加工作并缴纳社保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工龄,即累计工作时间相加则为工龄。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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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应届毕业生的工龄期限以实际参加工作并缴纳社保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公务员以办理人事
代理的时间开始计算,一直到退出代理或退休为止,可以累计。普通企业、私营单位职工以办理社保的时间进行计算,中途停止缴纳保险则会相应停止,待再次工作后工龄裁继续累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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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