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效力表现为: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