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出卖人违反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的抗辩权有什么

抵押担保
2022-11-25 08:44: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民法典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包括:
    1.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买卖的标的物上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当事人之间有争执时,其举证责任应由买受人负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而买受人已经获得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内容有:
    1.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买卖的标的物上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当事人之间有争执时,其举证责任应由买受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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