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再次鉴定的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被鉴定人身份证明;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其他。再次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