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我国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如何重新鉴定

交通事故赔偿
2022-11-25 11:41: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不服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的,当事人可以自鉴定结果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经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批准之后,就可以进入重新鉴定的程序。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   可以参考以下:
         
    1、收到鉴定结果后三日内向事故处理机构提出要求重新申请鉴定。
      
    2、事故处理机构委托其它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进行重新伤残鉴定。
      
    3、交通事故伤者治疗终结后携带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就诊资料(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X片、CT片、MRI片等影像资料),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4、事故处理机构收到鉴定结论后二日内将伤者伤残鉴定结果送达事故各方当事人。
      
    5、重新伤残鉴定的结果为终结评定。
      不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为了保证交通事故能够尽快解决,重新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重新鉴定的,可以有原来的鉴定机构进行,也可以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后,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二条第
    二、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批准重新检验、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三)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的。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结论以重新检验、鉴定结论为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二条第
    二、三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批准重新检验、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三)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错误的。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结论以重新检验、鉴定结论为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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